(滬教委科[2002]61號)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1.專利權;
2.商標權(包括高等學校的校名🏊♀️、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3.商業秘密;
4.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5.植物新品種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7.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四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有責任和義務依法取得相關權利😵💫、落實保護措施、加強組織實施🥨。
第五條 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量是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高等學校應當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科技管理的全過程♟。在科技計劃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管理的各個環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製度;正確運用法律和政策,調整學校、學校所屬單位和部門、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知識的資本化🤵🏽,在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中體現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
二👩👦、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的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和講座,增強師生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
3.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提高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實施率,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七條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的任務是:
1.製定知識產權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2.加強對知識產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隊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製度,落實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切實加強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
3.負責學校與合作單位,學校與發明人、設計人之間的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屬的約定工作,以及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工作;
4.培訓知識產權管理骨幹,開展知識產權管理研究;
5.組織🗯、確定並辦理學校專利、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維持和放棄等事務😠;
6.組織學校校名、校標和重要服務標記的商標註冊與維護;
7.組織和推進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與實施🧑🏿🌾;
8.對學校所屬單位和部門進行知識產權的考核、評估🔅,落實知識產權的獎勵和報酬等政策;
9.調解、處理學校內部的知識產權爭議或糾紛,為師生員工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咨詢;
10.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三、知識產權歸屬
第八條 高等學校對以學校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包括校名、校標和其他服務標記享有專用權:
第九條 執行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是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秘密、職務新品種。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植物新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的權利歸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所有➛,授權後,專利權、職務育種權歸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所有😟。職務技術秘密的使用🎳、轉讓等處置權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享有。
承擔國家科研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𓀅、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約定外,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享有👤。
第十條 利用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等👷🏻♀️,學校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訂立合同⚃,對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利益分享作出約定。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師生員工對其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等,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相關證明後🛄,辦理有關知識產權申請手續。
第十二條 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主持、代表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意誌創作,並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布圖設計,其著作權😾、布圖設計專有權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享有:(一)主要利用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三條 為完成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及其屬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派遣出國訪問、進修、工作的人員,凡與國外單位開展合作科研的👲🏼🤾🏻,應簽訂項目合作合同(或協議),對知識產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在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學習、進修及開展合作科研的教師、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學生,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等👨🏼💼,除另外協議外,歸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所有。進入博士後流動站的人員,在進站前應就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與流動站簽訂專門協議🧑🏻🦼。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等🧑🏻🦽,歸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所有。
第十七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育種的完成人、職務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權,獲得榮譽和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若發生法人變更或終止📮,其知識產權屬於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無承受其權利👃🏻🐴、義務法人的,其知識產權屬於主管該學校的政府部門💂🏼🤳🏿。
四、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應當確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分管領導,設立知識產權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設立用於知識產權的取得🦊、維持🤴🏿🧒🏻、管理和保護的專項費用🏝。
第二十條 對於重大的科技項目,課題組在科技項目立項之前應當進行專利、文獻的檢索🌝,查明所立項目的技術背景,確定創新點🧕🏿,避免重復研究,防止知識產權沖突。在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組要進行專利信息跟蹤,根據信息的變化調整研究開發策略😬👨🏼🦱。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做好科學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工作🧑🏽⚖️,確保原始技術資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後,課題組應當將全部實驗記錄🚴🏻♀️、數據🚖、代碼、報告🪜、手稿🧑🏻🦯、圖紙、聲像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學校的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否則,學校不予申請鑒定、不予申報獎勵、不予計算科技業績。
第二十二條 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教職員工在離開學校之前🦹🏿♀️,承擔或參與學校有關科研課題的大學生、研究生🧖👨🏼🍳、進修生、培訓生等在畢業或結業離校之前☝🏻🅰️,應當將在學校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學技術資料交回學校,並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在科研過程中產生的發明創造,應當依法給予保護。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完成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申報,提供該項目技術內容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和市場發展潛力的分析報告,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式及理由。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在接到申報後應及時進行審查與分析,確定該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對於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應當先申請專利,後公開發表👑。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強化知識產權轉化部門職能,製訂促進知識產權轉化的規定和相應的製度。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應當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批準後,方可簽訂合同🧅。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訂合同需要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登記備案和公告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按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轉讓重大知識產權或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的要求撰寫,對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利益分享應當作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技術保密製度。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教師、科技人員🖖🏽、學生在國內外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講學🙅🏼♂️、訪問、參加會議🚀🧑🏻🎤、參觀、接受科技咨詢等學術交流活動中,對屬於保密的信息和技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製度嚴格保密🙋🍲。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參加國內外科學技術和科技產品展覽會參展項目的保密審查。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逐步實行保護知識產權協議製度。有關的師生員工應與學校簽訂知識產權保密協議,規定保護學校知識產權的義務。
五、獎酬與扶植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對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應當積極籌集資金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組織實施。對具有國際市場前景並適合向國外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及時向國外申請專利。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申請的專利被授權後✍️,學校應當依法給予發明人🏏、設計人獎金,其數額在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由各校自行確定🕉。在專利權轉讓或專利實施後,學校應依法給予發明人💓、設計人報酬🧑🦼➡️,其額度在不低於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由各校自行確定🍟。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以知識產權向企業投資入股時👩🏽🔬,對該知識產權的發明人、設計人🔑、創作人、完成人和在產業化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應給予獎勵和報酬🙇🏼♂️,該獎勵和報酬也可折算成相應的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享受利益。
第三十三條 對於保護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知識產權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學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各類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實施的經濟效益作為對師生員工業績考核🦸🏼♂️、職稱評聘、職級晉升的重要依據。
六、違規責任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所屬單位🤸♂️、個人不得泄露學校的技術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許可、轉讓學校的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職務育種權等知識產權🧍。違反本規定,並使學校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給予直接責任人校紀處分,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由於對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發明創造未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而給學校權益造成損害的🌟,學校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發現所屬單位或者個人為他人非法實施專利、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等便利條件的,應當予以製止🧑🦯。提供者除須承擔法律責任外,學校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七♤、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所屬其它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滬教委科(1996)38號通知印發的《上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停止執行。